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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8.1起营利性网店都须办照

点击次数: 264 发布时间:2008年7月4日
北京工商局近日发布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中指出,除已经有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取得信息产业部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完成网站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这三种情况可以不重新登记注册或不登记注册外,8.1起所有网上开店用户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2008年底前,在其设立的商务网站、网上商店或宣传网页首页下方,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链接,指向其信息公示子页面,所公示的主体资格信息必须真实。主体资格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工商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8月1日后,继续从事网上开店经营,又无证、无照的行为将要被处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或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等行为都要受到处罚。
——信息来源:中国服装皮革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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